5.1只收財稅新政馬上就要實施,4月份到5月份就是新政實施的一個過渡期,很多青島注冊的公司都咨詢我們青島代理記賬公司的財務人說問4月份的發票要及時處理,不然就不能進行抵扣。
這里我們聯合聯拓青島代理記賬公司的財務人員給大家一個明確的回到,4月份的發票5月份不能抵扣是誤導,完全不存在這類問題。
問題1、我們公司的4月份的發票5月份是否仍可以認證?
發票認證還是按照老規矩,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只不過是按照新規實施前的額度抵扣,也就是按規定抵扣17%或11%、6%的進項稅額。
問題2、我們公司時貿易公司,公司5.1之前進貨并取得17%稅率專用發票并進行抵扣,那么5.1之后銷售,可以適用16%稅率嗎?
5.1之后,所有的稅率都進行變更,購買貨物在5.1前并取得17%稅率專票,5.1日后銷售需要適應16%稅率。銷售方5.1之前開的17%的發票,也需要按照17%的增值稅額。
問題3、我們貿易公司,作為銷售方,在4、5月份納稅義務的時間如何確定?
這個需要根據多個時間進行確定,主要時間點有收到貨款時間、合同約定付款時間、開發票時間,哪個時間點發生的早,就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所以大家不要因為一大點的稅率而對業務產生損失,可以采取一定的策略,比如分段分批簽訂合同等方式來減少損失。
問題4、我們公司如果在18年4月30日發生的業務,5月1日之后怎么開票?
答:2018年4月30日以前已申報確認銷售(納稅義務發生)尚未開票的,仍按17%/11%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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